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维护运政执法的严肃性,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七个部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酌量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仅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适用标准。
第六条 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或者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运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在运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 )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加重处罚的。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与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十五日内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标准,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的渠道。
第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机构应将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体系,对不执行处罚裁量适用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裁量有明确规定或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称的“以上”或者“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肃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包括(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2)超越许可的事项(3)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2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包括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对驾驶货运车的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驾驶客运车的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2)超越许可的事项(3)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4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包括涂改、伪造、倒卖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5 |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初次处警告或者处以50元罚款;
两次以上处200元罚款。 |
6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包括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以及包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初次处以1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处以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7 |
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8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 |
9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六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