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运输许可流程 许可权限: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构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条件
1、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匀整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1.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1.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1.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1.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2.3、企业章程文本;
2.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2.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2.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2.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2.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流程说明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提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得决定。运政大厅受理后向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大厅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处进行法定条件的审查: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得经营资格; ②、有与其经营业务现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③、有符合规定条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业务主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法定条件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提交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审定。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运政大厅在2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5、对道路货物运输不予许可得,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6、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程序流程说明
1、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普通货物许可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业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4、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大厅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处进行法定条件的审查:
①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②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③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得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⑨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按法定条件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提交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审定。
8、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由运政大厅在2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9、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0、被许可人以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11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 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12、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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