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辆的增加。
1 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行审批。
2 购买外籍营运车辆的,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填报《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办理车辆转籍异动手续。
3 经营者购置本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由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转户手续,并要求购置者提供乡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
4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5 外籍车驻本区域营运3个月以上的,由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应提交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介绍信。审批同意的,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二)营运车辆的减少。
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因故需变更其经营范围的,由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受理,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分别按同类变更和异类变更办理。
1.客、货运输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如普通货运转为危险品运输、出租旅游转为班线客运等),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变更表》,经审批同意的,换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属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开业程序办理,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经审核同意的,换发有关经营证件,必要时向社会通告。
3.经营范围的异类变更。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分别按开、歇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