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入户办理程序
新购置的营运车辆运管费按投入营运之日起至当年年底止时间计征。相关道路运输证照的办理: 新车办理道路运输证程序: 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大厅提供下列材料: 1.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下载); 1.2、企业章程文本; 1.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1.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或市级运管机构)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下载); 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2.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下载)。 3、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3.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证; 3、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4、班车客运许可 4.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客运市场需求发展情况,制定本辖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于每年的1 2月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次年1月至6月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及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于每年的6月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年度7月至1 2月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及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表填写应规范、完整,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要真实、全面、分析准确、数据完整、可靠。 4.2、省、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许可权限确定本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于每年的1月和7月通过文件形式和运政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4.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客运经营者新增起讫点在我省的客运班线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发征求意见函征求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4.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范围内根据企业等级资格和线路类别提出经营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4.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权限受理经营者客运班线的申请,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4.6、申请从事道路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6-1、客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4.6-2、客车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6-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7、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4.8、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4.9、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4.10、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11、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包车客运许可 5、1、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5.2、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5.3、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5.4、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的,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6、出租客运许可 6.1、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出租汽车客运运力投放以城镇人口总量计算,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车的总量控制原则,严格运力投放。 6.2、各市(州)政府为总量控制的领导部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总量控制指导,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6.3、对新增运力的投放,要严格程序,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4、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主要程序为: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的数量、车型、经营期等事项,受理投标申请,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出具招标报告,并在市级报刊公示招标结果。 6.5、出租车经营者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 6.6、提倡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单车经营方式;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己的松散型公司化经营,实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 6.7、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异地经营(送客到异地的除外)。 城市出租汽车不得在市、县城区(零公里)以外经营。出租汽车的车身图案、颜色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6.8、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公务车、个人自用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残疾人专用、拖拉机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7、旅游客运许可 7.1、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7.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取得经营资格的,按许可权限发放旅游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8、.《道路运输证》管理规范 8.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并发放《道路运输证》。 8.2、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证件专用章,并配发给经营者。 8.3、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8.4、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开具备案证明。经营者凭备案证明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8.5、车辆转籍、过户,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 8.7、车辆报停,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8.8、车辆报废,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8.9、车辆终止经营,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