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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1-13  浏览次数: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也就是说包括对社会车辆(如私家车)的维修;既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即: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本条所指的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维修场地。这是根据机动车维修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成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完成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本条中所指的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设备,这也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必要是指必不可少的意思。不同类别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必不可少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
      这里所指的设施、设备包括清洗拆装作业设备、发动机总成维修作业设备、底盘各总成维修作业设备、电器修理作业设备、车身总成维修作业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和主要手工具。不同类别机动车维修企业所拥有设施、设备不同。
      这里所指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等。必要的技术工人是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聘请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本条所指的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及维修制度等。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条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里所指的环境保护措施是指可以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的措施。
      国家已经制度了汽车维修经营的准入条件。1997年,国家颁布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19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3-1997),必须分别满足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第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准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应当有相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设备和技术人员应达到下列条件:
设备条件应当具备清洗拆装作业设备、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电器修理作业设备、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和主要手工具。
      人员条件:①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②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③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营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等。
      (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主要应达到要求:①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②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③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4)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②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第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准入条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比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准入条件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应当有相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基本要求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一样,但主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要求不同。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维护和小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2)设备和技术人员应达到下列条件:
      设备条件应当具备清洗作业设备,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检查、调整作业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和主要手工具。
人员条件:①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②企业工种设备应与茯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15人。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③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配备二名质量检验员,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④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条件基本一至。
      第三,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准入条件。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准入条件最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如车身修理的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如车身修理的直接生产工人,必须至少有一名中级的汽车维修钣金工。
      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业户应有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不得附中其他条件。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含“只须”的意思。也就是说,除了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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