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竞争、配置合理的客运市场机制,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线路的管理,调整好道路客运车辆结构,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线路包括营运客车运行的路线、班次、发车时间和停靠站点。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个人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道路客运线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道路情况,制定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
第六条 道路客运应优先发展快速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班车和农村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出租车不得定线从事道路客运。
第七条 道路客运线路属国家资源。经营者对道路客运线路享有经营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承包、租赁、转让给他人经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二章 道路客运网络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市、州城市为中心,建立连接县(市、区),覆盖乡(镇)、村、屯,以及外省主要城市的道路客运网络。依托高等级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建立以省会城市为中心,连接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以市、州为中心连接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区)的快速班车客运网络;依托等级公路建立以市、州、县(市、区)为中心,连接乡镇的普通班车客运网络;依托县乡公路建立以乡镇(或县城)为中心,连接村屯的农村班车客运网络; 依托公路建立以城市为中心,连接旅游景点(区)的旅游客运网络。 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按5个年度编制,执行中结合运输市场的实际进行调整。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是调整道路运输结构,编制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编制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跨省、跨市(州)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市(州)内跨县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和村村通客车发展计划。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和运力,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搞欺行霸市,垄断经营。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建立客运信息数据库,掌握旅客流量、流向、流时,为科学合理地建立客运网络、开发线路提供依据。
第三章 道路客运线路的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道路客运线路审批手续。县(市、区)内道路客运线路(含旅游线路,以下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市(州)内跨县道路客运线路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州)道路客运线路由起止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先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送终到地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须报交通部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交通部办理线路审批手续。外省(市、区)申请进入我省的省际线路,须先经我省终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再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审批手续按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交通部令8号)执行。
假日期间开通的临时道路客运线路的审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假日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甘交运字[2000]1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按管理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批准的,要即时告知线路起止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也要及时书面答复起止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线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省内跨市(州)和省际线路班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市(州)内跨县(市、区)线路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县(市、区)内线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章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确定
第十六条 省际道路客运线路的(交通部《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四类省际道路客运线路除外)经营权,由省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确定。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的经营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 、企业管理等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经营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种类与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投入的营运客车达到《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开业条件》要求的车辆等级。车辆等级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四)驾乘人员达到《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开业条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内由乡村道路组成的农村客运线路(不连接、不途经县级政府所在城镇)经营权,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资质登记的方式确定。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时,应明确经营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停靠站点,并审查投入的车辆技术状况和驾乘人员状况,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营运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道路客运线路、班次经营权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省内新开辟的道路客运线路和原有需增加班次的线路(县内由乡村道路组成的农村客运线路除外);
(二)毗邻省毗邻县营运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
(三)适宜开展快速客运的道路客运线路。 第十九条 原有的已经确定经营权的道路客运线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规模经营、通过ISO质量认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运输和获得二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实现集约化规模经营的企业在省内异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享有与注册地企业同等的道路客运经营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线路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公示集体审批或招标、登记方式确定经营者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招标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其他方式确定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为一般1年。
第二十四条 获得道路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带牌照车辆斜侧面照片;
(三)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等级证明;
(四)驾乘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五章 变更及车辆更新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时,由出让方提出废业申请,经车籍注册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废业手续;受让方持车籍注册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的废业手续、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到确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者名称变更等手续。由确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变更通知书,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若受让方为非经营者须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更新车辆一律实行先审批、后购置。更新车辆由确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并明确更新车辆的等级。对经营者购置的车辆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负50%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欺行霸市、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不服从行业管理的,不准参加客运经营权招投标,不予审批新增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争议的客运线路依法作出的裁决以及重新作出的变更和调整决定,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执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要接受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