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保障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2016〕71号)、《平凉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监管指导意见》(平市安委发〔2017〕2号)和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政策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企业),其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平凉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安委会)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行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市、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落实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摸底调查、分类分级、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监管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基础台帐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工作。对新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将其安全生产条件纳入分类分级监管范围。对设立集约化经营的运输实业集团公司或从事综合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下属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监管工作。
第六条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2016〕71号)规定,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属二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实行滚动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升、降级的形式,建立按类分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八条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内容:
A级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督促检查1次。
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抽查为主,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督促检查1次。
C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进行督促检查1次。
D级生产经营单位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等级上升或吊销经营许可。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道路运输企业自主申报,详实填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各运管局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进行评定,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市运管局相应业务科室备案。
3、道路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部门应依法复议并予以答复。
全市所有道路运输企业的分级适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即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一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为A级,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二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为B级,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为C级,未参加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道路运输企业为D级。
对未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道路运输辅助业(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通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道路运输企业对应评定安全级别为A级;考核为AA级道路运输企业对应评定安全级别为B级;考核为A级道路运输企业对应评定安全级别为C级;考核为B级道路运输企业对应评定安全级别为D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定级直接定为D级:
(一)上一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的企业。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控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变化及生产经营实际、重大隐患治理等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中,道路运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逐级升级: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
(二)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AAA的;
(三)上一年度被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为年度先进集体的;
(四)上一年度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改善的。
第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中,道路运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逐级降级:
(一)本年度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六)企业标准化考评复评不达标或复评级别有降级变化的;
(七)未申报参加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或被考核降级的;
(八)年度内受到省、市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2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升级或降级情形的,由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评定,评定结果报上级业务部门,并抄告市行业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较低级别的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升的,企业应主动申报,经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确认,方可提高级别,原则上实行逐级升级。
当年给予升级、降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六条 被给予降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其组织对现场复查符合要求的,及时确认评定结果并报上级业务部门,作为以后逐级升级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升、降级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要求,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部门应依法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级或同级行业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分级管理工作情况,并对本辖区、本业务领域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市行业安委办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对各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及时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整治或专项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道路运输企业因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受理申报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数据和台账,并抄告市行业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行业安委会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入道路运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安委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本辖区遗漏登记道路运输企业数量超过总量10%的;
(二)对道路运输企业级别评定出现错误数量超过抽查确认总数10%的;
(三)督查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四)对新增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在限期内未治理到位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38365-365.com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