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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资料
来源:平凉市运管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正式施行。为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有效实施,省运管局编制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资料》,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贯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和变化。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主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990 年第 13 号)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 年第 4 号)2个部令,经过多年的实施,原2个部令中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理念、管理原则和方式,明显不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 组织将原 2 个部令修订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于2016 年 1 月 22 日以交通运输部2016 年第1号部令公布,2016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2个部令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部令,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 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 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增强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的自主性

以前:我省统一规定道路运输车辆 1 次/90 天或1次/15000±1000 公里强制维护。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 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 护周期。

(三)变革了车辆二级维护管理方式

  以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按期进行 二级维护,并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备案、 签注管理。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四)细化了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周期及频次

以前:道路运输车辆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车辆检测和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 60 个月的,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检测和 评定;超过 60 个月的,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检测和评定。其它 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 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五)提高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要求

 以前: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客运或 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 公里以上的客车,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今后: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其它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如何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从车辆选配、使用、维护、修理、检测和更新的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为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一是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 员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并执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维护制度、车辆检测评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等;三是组织开展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四是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按期正常维护;五是按《规定》要求组织所属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六是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及时记录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信息,提倡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七是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八是应用科技手段,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三、新《规定》实施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如何实施、

如何管理?

  《规定》提出的“周期维护”,是为了更好地落实道路运 输经营者车辆维护的主体责任,增强经营者车辆维护自主决策 权,调动经营者车辆维护主观能动性,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并达到规定要求,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是否取消了?

  车辆维护(包括日常、一级、二级维护)和维修是恢复车 辆技术性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措施和手段,只要车辆 运行,车辆维护、维修作业肯定不会消失,车辆二级维护也不 存在取消的问题。

  新《规定》将原来实施的“强制维护”改为“周期维修”, 其实就是取消了以前实施的道路运输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备案管理制度。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如何落实车辆周期维护?

一是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二是按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自行确定 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其中,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 二级维护作业。三是按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并将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及时在 “技术档案”中进行记录。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对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

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是车辆技术管理的内容之一,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时,查验道路运 营经营者车辆维护记录;车辆年度审验时,查验车辆技术等级 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并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 路运输证》上标明等方式,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今后经营者是否可以以“周期维护,自主确定车辆维护周期”为理由,不对车辆进行一、二级维护作业?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车辆技术状况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影响驾驶人员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车辆不进行 维护作业,如何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如何确保车辆技术等 级达到《规定》要求?

  新《规定》一方面,提高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标准要 求、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道 路运输经营者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另一方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相 关要求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规定》实施后,道路经营者(含承租驾驶员)实

施二级维护作业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具有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维护费用内部结算。 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可以根据维修合同约定,按照公布的 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收取维护作业经营、服务费用。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含承租驾驶员)发现维修经营者“只

收费,不维护”怎么办?

  道路运输经营者(含承租驾驶员)发现维修经营者“只收 费,不维护”,可凭“维修(护)合同”、“竣工出厂合格证” “维修(护)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等凭证之一,及时到辖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经核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 令维修经营者退回收取的相关费用,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情 节严重的,取消维修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资格。

六、新《规定》实施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何开展车辆

二级维护工作?过渡期对维修经营者有何新要求?

  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 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在 2016 年12 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维修经营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2017 年 1 月 1 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维修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七、新《规定》实施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如何开展

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对新 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 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按照相关标 准要求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同时,对检测和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规定》实施的过渡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如何开展

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已进行检测评定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 12 月内继续有效。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 车辆,应当执行新《规定》要求的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选择

符合要求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评定工作。

九、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检测的问题。

  新《规定》要求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由 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车籍(以市州行政辖区为界)所在地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不允许异地检测。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十、关于挂车审验的问题。

运管机构不再要求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行驶 证件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挂车还应当查验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验合格的,在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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